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3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31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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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333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阮翰揚(即阮懷安之繼承人)
阮宥凡(即阮懷安之繼承人)
錢淑君(即阮懷安之繼承人)
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498,068元(含
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,050元,
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8,55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
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林宜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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