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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(2025-12-2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26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259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被      告  陳秋美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
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
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54萬4,075元(
計算式:本金154萬2,286元+其中152萬9,802元自民國114年2月6
日起至同年月16日止按年息3.88%計算之利息1,789元=154萬4,07
5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,635元,扣除
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萬9,135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2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  法  官  蔡世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2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信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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