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服務費(2026-01-2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8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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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257號
原 告 騰雲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梁基文
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
事件,曾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
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9萬9,190元(起訴後
之利息不併算價額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,540元,扣除前已
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萬5,04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承翰
法 官 許筑婷
法 官 陳俞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奕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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