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6-01-0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06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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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197號
原 告 戴麗秋
被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本件起訴不合法,但得予補正。按「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
為債務人之異議權,其本於此項異議權,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程序
之執行力,故訴訟標的之價額乃以維持執行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
」,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79號裁定意旨可參。查原告民
國114年12月8日起訴請求撤銷本院民事執行處114年度司執字第1
8760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程序對其所有保單之扣押(本院卷
第7頁),惟本院依職權調查該執行程序已於114年12月1日檢還債
權憑證予被告,並已撤銷有關保單之扣押命令,本院另告知原告
上情,命其陳報訴訟標的價額為何、表示有無續行訴訟意思,但
原告迄無任何表示。為免程序延宕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為新
臺幣(下同)0元,原告應繳納最低裁判費1,500元。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修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高菁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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