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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報酬(2025-12-2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22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164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被      告  陳梅芬  
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72,569元
,加計起訴前之利息25,592元,共計998,161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3,20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
2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2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  法  官  楊承翰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梅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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