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報酬(2025-12-2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22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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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164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陳梅芬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72,569元
,加計起訴前之利息25,592元,共計998,161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3,20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
2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蔡梅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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