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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(2026-01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9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141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被      告  張智棠  
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2
6,561元,加計起訴前之利息7,539元,共計834,1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1,12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10,6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補正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  法  官  楊承翰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梅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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