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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1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6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4年度補字第3087號
原      告 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簡展穎  
訴訟代理人  廖維彥  
被      告  鼎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
兼
法定代理人  馬偉翔  
被      告  盧淑玲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
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
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253萬4,613元(詳附表
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852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五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 16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法  官  劉育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 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 16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霈恩  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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