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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1-2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4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4年度補字第3066號
原     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訴訟代理人  蔡學治  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對被告范寧發支付命令,經
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10,932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8,2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第一審
裁判費7,7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  法  官  姜悌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沈世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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