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1-2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8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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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043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李侑昣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
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
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8萬0,177元(計算式:
本金77萬8,527元+其中73萬1,708元自民國114年7月19日起至同
年月24日止按年息13.72%計算之利息1,650元=78萬0,177元,元
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,470元,扣除前已繳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9,9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
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信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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