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5-11-1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4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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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975號
原 告 蔡三忱
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,2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江慧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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