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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(2025-11-1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1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4年度補字第2928號
原      告  統元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賴玲雅  
訴訟代理人  謝博戎律師
被      告  浩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文正  
被      告  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鄭价展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,748,925元。
二、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
    ,700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
    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
    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以一訴
    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
    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
    高者定之,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前段及第77條之2第
    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末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法
   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
    先命補正,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規定自明。
二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原告訴之聲明:⒈被告浩宇
   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42,748,925元
    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
    利息。⒉被告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42,748,925
    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
    之利息。⒊前2項所命給付,如任一被告為給付時,其餘被告
    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為給付,核其所主張之數項標的應為選擇
    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,應依其中價額最
    高者定之;茲該2項聲明之價額相同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
    應核定為42,748,925元,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,700元。
  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    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鏡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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