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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(2025-11-1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4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吉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847號
原      告  吉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奮祺  
被      告  久仲泰營造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鄭悅在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
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6萬3,885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2萬3,379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
,尚應補繳2萬2,87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逾期未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1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  法  官  蔡世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1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信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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