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1-2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7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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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841號
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被 告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
(下同)198,489,581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3.16%計算之利息,暨自113年10月10日起至114年4月
9日止按前開利率10%計算、自114年4月10日起至114年7月10日止
按前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則訴訟標的金額為205,167,401元
(計算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20,309元,原告僅
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1,719,809元,茲限原告應
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
法 官 鄭佾瑩
法 官 張庭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
書記官 蔡庭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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