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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違約金(2025-11-1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1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光群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810號
原      告  陳建富  
訴訟代理人  盧筱筠律師
            郭力菁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光群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4億5,0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0萬5,50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1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 官    蔡牧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 薛德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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