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違約金(2025-11-1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1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810號
原 告 陳建富
訴訟代理人 盧筱筠律師
郭力菁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光群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4億5,0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0萬5,50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1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
書記官 薛德芬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