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0-2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27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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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789號
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
訴訟代理人 廖維彥
被 告 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吳國彰
被 告 吳國榮
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
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004萬8,188元(本金
加上至起訴日之前一日即114年8月14日止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,
見卷附請求項目試算表),應繳裁判費11萬8,940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1萬8,44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1萬8,440元,如逾期未補繳,
即駁回原告之訴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書記官 鄭玉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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