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債權不存在(2025-10-2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3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4年度補字第2775號
原      告  林雋澤  
訴訟代理人  蔡浩適律師
被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被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
被      告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JOHN MING KIU TAN 陳銘僑

被      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
被      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被      告 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大山隆司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89萬7,663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2萬3,7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法  官  范智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鄭玉佩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