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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分配表異議之訴(2025-10-2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1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4年度補字第2500號
原      告  陳采茜  




被     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按債務人對債權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,應以原告即債務人主張
因變更分配表,致被告即債權人所減少分配金額為標準,計算其
訴訟標的價額(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8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
照)。查原告即債務人起訴主張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8545號
強制執行事件所製作之分配表,其中被告所受分配之金額新臺幣
(下同)690萬7,382元,應減為0元,依上開說明,本件訴訟標
的價額為被告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即690萬7,382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2,34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 21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法  官  劉育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 21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霈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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