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報酬金(2025-09-0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03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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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212號
原 告 昕瑪特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東霖
被 告 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,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91,13
4元,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25,953元,共計1,417,087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8,114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17,61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補正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蔡梅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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