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5-11-0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03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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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733號
原 告 蔣惟綱
上列原告與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499,425,24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986,111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
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
書記官 簡 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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