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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停止執行(2026-01-0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6 案號: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763號
聲  請  人  賴裕龍  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
認債權不存在事件,聲請停止執行,查聲請人所提起之確認抵押
權不存在等事件,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0萬元,依
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,應徵收聲請費用3,000元。茲限聲
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6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  審判長法  官  蔡政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林志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陳姿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6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宇美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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