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溢收分攤公共電費等(2025-11-2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6
案號:簡上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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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簡上字第122號
上 訴 人
即被上訴人 尹章華
被上訴人即
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
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律師
卓素芬律師
李昱葳律師
受 告知 人 中華大廈B座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張守中
受 告知 人 凌鳳儀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收分攤公共電費等事件,上訴人尹章華所為
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尹章華上訴備位聲明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
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;上訴不合法者,第二審法院應
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、第444條第
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簡易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上開規定,
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所明定。
二、查上訴人尹章華(下稱尹章華)於本院聲明上訴為:㈠先位
聲明:⒈原判決不利於尹章華之部分廢棄。⒉前開廢棄部分,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台電公司)應給予尹章華113
年5月繳費通知單(繳費憑證)載明「流動電費新臺幣(下
同)920.9元」。⒊台電公司應給予尹章華民國113年3月繳費
憑證載明「流動電費819.6元」。⒋台電公司應給付尹章華25
5元自112年4月30日至113年6月4日止,以週年利率5%計算之
利息。⒌台電公司應給付尹章華1,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
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㈡備位聲
明:⒈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。⒉前開廢棄部分,台
電公司應給予尹章華113年5月繳費通知單(繳費憑證)載明
「流動電費920.9元」。⒊台電公司應給予尹章華113年3月繳
費憑證載明「流動電費819.6元」。⒋台電公司應給付尹章華
255元,及自112年4月30日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
之利息。⒌台電公司應給付尹章華1,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
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經核,
其上訴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除⒋「台電公司應給付尹章華255
元」部分不同外,其餘均相同,而原審已判命台電公司給付
尹章華255元,及自113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
算之利息,有原審判決在卷可查,則尹章華就255元部分並
無上訴利益,自不得就此部分上訴,尹章華所為上訴備位聲
明有違首揭法律規定,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結,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
法 官 吳佳樺
法 官 林欣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思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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