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(2025-10-08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8 案號: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70號
聲  請  人  
即  債務人  陳靜宜  
代  理  人  謝杏奇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 對  人  
即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
代  理  人  丁駿華  
相  對  人  
即  債權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代  理  人  陳正欽  
相  對  人  
即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
代  理  人  劉佩璁  
相  對  人  
即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相  對  人  
即  債權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 


相  對  人  
即  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


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債務人陳靜宜自民國114年10月8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
    。
二、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債務人因積欠債務新臺幣(下同)689,002
    元無力清償,雖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,惟調解不成立,且未
    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,爰聲請清算等語。
二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於法院裁定開
    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,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
    條例所定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;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,得
   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,同條例第3條、第80條前段、
    第1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:
 ㈠債務人前於民國113年5月10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調
    解,經本院以113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263號調解不成立(見
    北司消債調卷第85頁),故本件應以債務人調解之聲請,視
    為清算之聲請。
 ㈡債務人現無業,且無事證顯示債務人於5年內有從事營業活動
    ,應認債務人屬於消費者無訛。
 ㈢債務人之收入:查債務人無業,領取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
    活補助,自111年5月至112年12月,每月領取8,836元,自11
    3年1月起迄今,每月領取9,485元,此外債務人並於111、11
    2年領取加發生活補助每月750元,且債務人於113年間曾自
   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士林靈糧堂社會福利協會領取薪資所得1
    筆14,918元,此外別無其他收入,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3
    年9月10日函文、臺北市信義區公所113年9月5日函文、債務
    人111年至113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其郵局、
    國泰世華銀行、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影本、健保個人投退保資
    料、勞保投保資料在卷足憑(見消債清卷第143-156、163-1
    65、167-183、211-213、235、275-276、341-351頁)。故
    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(即111年5月至113年5月)之收
    入共254,063元[計算式:8,836*(8+12)+9,485*5+750*(8+12
    )+14,918=254,063],聲請清算後每月收入則以9,485元計之
    。
 ㈣債務人之支出:查債務人自陳:其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每月需
    負擔伙食費6,000元、手機通話費799元、交通費300元、醫
    藥費1,400元、生活用品雜誌800元,平均生活費用為9,299
    元;聲請清算後為每月9,485元,至於房屋租金、水、電、
    瓦斯費則由母親洪秀好負擔等語(見消債清卷第136頁),
    核其所陳生活費用數額遠低於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,
    應認無浮報情事,足資採信。
 ㈤債務人之財產:查債務人郵局帳戶內存款餘額僅76元、國泰
    世華銀行帳戶內存款餘額僅98元,有帳戶交易明細、存摺影
    本在卷足憑(見消債清卷第329、331頁),此外,債務人名
    下並無任何財產,有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中
   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「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」
    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在卷足憑(見消債清卷第161、277、34
    1-351頁)。
 ㈥債務人之債務:據各債權人陳報,債務人積欠之債務金額共2
    ,690,494元,詳情如下:
編號 債權人 金額 原因 出處 0 聯邦銀行 207,201元 信用卡/借貸 消債清卷第111頁 0 星展銀行 360,098元 信用卡/借貸 消債清卷第101頁 0 台新銀行 1,305,178元 借貸 消債清卷第75頁 0 中國信託銀行 222,037元 借貸 消債清卷第79頁 0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50,833元 信用卡/借貸 消債清卷第77頁 0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45,147元 信用卡 消債清卷第103頁 總額  2,690,494元   
 ㈦據上可知,債務人在聲請清算前2年間,其固定收入扣除必要
    生活費用後,餘額僅30,887元(計算式:254,063-9,299*24
    =30,887),而聲請清算後更已無餘額,堪認債務人處於有
    不能清償之虞之客觀經濟狀態,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
    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,自應許
    債務人得藉由清算程序清理債務。
三、綜上所述,債務人係一般消費者,且依其收支及財產狀況,
    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
    經濟生活之必要;債務人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
    告破產,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、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
    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,則債務人聲請清算,核屬有
    據,應予准許,爰裁定開始清算程序,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
    本件清算程序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
(不得抗告)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