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(2025-09-17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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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17
案號: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04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何宜蓁
代 理 人 林如君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代 理 人 廖士驊
兼送達代收人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,本院於民國
114年9月11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「聲請人何宜蓁自中華民國一
百一十四年月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
聲請人何宜蓁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一日下午四時起開
始清算程序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前開規
定,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,於清算程序準用之
。
二、查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所為准許清算裁定,原本及正本
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顏莉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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