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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(2025-09-1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5 案號:救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救字第192號
聲  請  人  黃瑞珍  
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
事件(本院114年度保險字第70號),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,關於無
   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,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
    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,以釋明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
    第2項、第284條之規定自明。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,且
    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雖以其無收入,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,聲請
    訴訟救助。然聲請人尚委任律師進行訴訟程序等情,有民事
    委任狀附卷可稽(本院114年度保險字第70號卷第25頁),
    其當非無資力。聲請人復未提出可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
    能即時調查之證據,以釋明其欠缺經濟信用,或經濟能力不
    足繳付訴訟費用。依上說明,其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
    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慧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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