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(2025-12-2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23
案號:抗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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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抗字第586號
抗 告 人 巫建楚
相 對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0
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265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抗告駁回。
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抗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
制執行,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。又本票執票人依上揭規
定,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,此
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,僅依非訟事件程序,以審
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,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
,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,應由發票人提起確
認之訴,以資解決(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、57年台
抗字第76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本件相對人主張:相對人執有抗告人於民國112年9月22日簽
發之本票1紙(下稱系爭本票),內載金額新臺幣(下同)4
8萬1250元,付款地在臺北市,利息按年息16%計算,免除作
成拒絕證書,到期日114年8月22日,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
付其中部分外,其餘26萬9497元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1
紙,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
執行等語。
三、本件抗告意旨略以:抗告人前因遭詐騙而有逾期繳款,現已
有工作,日後可以持續繳款,最近抗告人亦有繳款,惟尚有
一期須在本月15日領薪資後,才能繼續繳款,抗告人也有於
電話中與相對人說明,為此提出抗告等語。
四、經查,相對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為證,經原
審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,認其已具備本票各項應記載
事項,合於票據法第120條規定,屬有效之本票,乃依同法
第123條裁定准許強制執行,核無不合。至抗告人之上開主
張,核屬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,揆諸前開說明,尚非本件
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,抗告人自應另循訴訟程序解決之。
從而,本件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,求予廢棄,為無理由,應
予駁回。
五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
法 官 黃靖崴
法 官 郭思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再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謝達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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