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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(2025-12-2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23 案號:抗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抗字第586號
抗  告  人  巫建楚  
相  對  人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0
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265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文
抗告駁回。
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抗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
    制執行,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。又本票執票人依上揭規
    定,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,此
    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,僅依非訟事件程序,以審
    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,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
    ,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,應由發票人提起確
    認之訴,以資解決(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、57年台
    抗字第76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本件相對人主張:相對人執有抗告人於民國112年9月22日簽
    發之本票1紙(下稱系爭本票),內載金額新臺幣(下同)4
    8萬1250元,付款地在臺北市,利息按年息16%計算,免除作
    成拒絕證書,到期日114年8月22日,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
    付其中部分外,其餘26萬9497元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1
    紙,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
    執行等語。
三、本件抗告意旨略以:抗告人前因遭詐騙而有逾期繳款,現已
    有工作,日後可以持續繳款,最近抗告人亦有繳款,惟尚有
    一期須在本月15日領薪資後,才能繼續繳款,抗告人也有於
    電話中與相對人說明,為此提出抗告等語。
四、經查,相對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為證,經原
    審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,認其已具備本票各項應記載
    事項,合於票據法第120條規定,屬有效之本票,乃依同法
    第123條裁定准許強制執行,核無不合。至抗告人之上開主
    張,核屬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,揆諸前開說明,尚非本件
    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,抗告人自應另循訴訟程序解決之。
    從而,本件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,求予廢棄,為無理由,應
    予駁回。
五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靖崴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思妤 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再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達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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