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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(2025-10-1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13 案號:建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4年度建字第44號
上  訴  人
即  被  告  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邱于芸  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永恩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
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
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34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767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工程法庭  法  官  曾育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祐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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