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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PDV 履行勸告及調查(2026-04-10)

其他/待認定 TPDV 2026-04-10 案號:家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勸字第7號
聲  請  人  A04  
相  對  人  A05  
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勸告及調查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選任A03為未成年子女A01(女,民國0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
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A02(女,民國000年0月00日生,身
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程序監理人,並由兩造於收受
本裁定拾日內預納程序監理人酬金各新臺幣壹萬玖仟元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就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,未成年子
    女雖非當事人,法院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,於必要時,
    亦得依父母、未成年子女、主管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
   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,
    家事事件法第109 條定有明文。次按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
    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,或律師公會、社會工作師公
    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、尊重多元文
    化,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,選任為程序監
    理人,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兩造間履行勸告及調查事件,涉及兩造對於未成年子
    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,而未成年子女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
    益衝突之虞,為保護其最佳利益,有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
    。次查,A03為社團法人臺灣兒少權益暨身心健康促進協會
    推薦具心理專業背景之程序監理人選,具有性別平權意識、
    尊重多元文化,並為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,
    茲徵詢兩造、被選任人意見後,爰選任其為未成年子女之程
    序監理人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温宗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郁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