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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(2025-12-1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0 案號:執事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執事聲字第779號
抗  告  人
即  異議人  吳文娟  

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4年執事
聲字第779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
14年11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50
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
本院如數繳納,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法  官  蕭涵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姿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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