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(2025-12-1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0
案號:執事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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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執事聲字第779號
抗 告 人
即 異議人 吳文娟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4年執事
聲字第779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
14年11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50
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
本院如數繳納,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林姿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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