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(2025-11-2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1
案號:執事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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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執事聲字第631號
抗 告 人 劉尚綸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
事件,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4年9月30日114年度執事聲字第631號
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抗告駁回。
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抗告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
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抗告未繳納裁判費,經法院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其抗告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
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應以裁定駁回
之。
二、經查,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以民
國114年10月2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
費新臺幣1,500元,該裁定業於114年10月30日送達抗告人,
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但抗告人迄今未補繳,有本院收費答
詢表在卷可稽,則本件抗告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顧仁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
書記官 葉佳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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