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(2025-10-2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28
案號:執事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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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執事聲字第629號
異 議 人 黃金龍
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
務強制執行事件,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0日本院司法事務官
所為之114年度司執字第123609號裁定聲明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異議駁回。
異議費用由異議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
000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,且為
合法異議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
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
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
定有明文。又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
強制執行程序。
二、本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8月20日114年
度司執字第123609號裁定聲明異議,未繳納裁判費,復經本
院於114年9月23日裁定通知異議人於文到3日內補繳異議裁
判費新臺幣1,000元,該裁定於114年10月11日送達異議人,
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惟異議人迄未補繳,亦有本院答詢表
、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可憑,依前揭規
定,其異議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姿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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