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(2025-11-2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0
案號:執事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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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執事聲字第320號
異 議 人 陳啓宏
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(原中華開發資
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)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異議人對本院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
第39852號裁定聲明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異議駁回。
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,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,或
對於執行法官、書記官、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,強制
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,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,得於強制執
行程序終結前,為聲請或聲明異議,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
,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執行程序若已終結,
執行處分已無從撤銷或更正,其聲明異議,已無實益可言(
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47號裁判意旨參照)。
二、經查,相對人前聲請對異議人為強制執行,經本院以113年
度司執字第39852號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(下稱系爭執行
事件)受理,並於民國113年3月4日核發執行命令,扣押異
議人於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國泰人壽保險股
份有限公司(下稱國泰人壽公司)之保險契約債權,異議人
則具狀聲明異議,經本院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114年2月18日
以113年度司執字第39852號裁定(下稱原裁定)駁回其聲明
異議,惟本院業以114年9月5日執行命令撤銷前開113年3月4
6日執行命令,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已告終結等情
,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執行事件卷宗屬實。從而,本件強制執
行程序既已終結,揆諸前揭說明,異議人就原裁定之聲明異
議已無實益,自應予駁回。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明異議,
理由雖有不同,但結論並無二致,仍應予維持。異議意旨指
摘原裁定不當,求予廢棄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異議為無理由,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、
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
書記官 黃啓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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