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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(2025-12-1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6 案號:司裁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885號
聲  請  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代  理  人  林為忻 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寶心、李淑文間聲請假扣押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張寶心邀相對人李淑文為一般保
    證人,於民國113年1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下同)14
    萬元,詎相對人張寶心未依約還款,屢經催討未果,依約喪
    失期限利益,全部借款視為到期,尚積欠本息、違約金未清
    償。聲請人為恐相對人將來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,爰
    依法對相對人財產在13萬0,494元之範圍內聲請假扣押,並
  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等語。  
二、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,欲保全強制
    執行者,得聲請假扣押;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
    難執行之虞者,不得為之;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;
   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,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
    者,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,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,民事訴訟
    法第522條第1項、第523條第1項、第526條第1項、第2項分
  別定有明文。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,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
    因均應加以釋明,僅於釋明有所不足,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
    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,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,命供擔保後
    為假扣押。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,有任何一項
  未予釋明,法院即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扣押之裁定。
三、經查:
 ㈠關於假扣押請求部分:
  聲請人業據提出契約、申請書、明細等件影本,堪認已釋明
    其假扣押之請求。
 ㈡關於假扣押之原因部分:
  聲請人雖提出催告函及退信信封、聯徵資料等件影本為證,
    惟相對人等人經催收而未清償,僅屬債務不履行;且相對人
    等人並無授信異常紀錄;另聲請人復未提出相對人等人既有
    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
    有異常而難以清償之事證,是綜合卷內聲請人所提證據資料
  ,尚不足釋明本件有假扣押之原因,且縱或聲請人陳明願供
    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,依前開說明,本院仍不得命為假扣押
  。從而,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,自不應准許,爰裁定如主
    文。   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6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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