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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(2025-12-1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2 案號:司裁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834號
聲  請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相  對  人  王婕羚即王怡苹

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以新臺幣300,000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
甲類第4期債票為相對人供擔保後,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9
00,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。
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900,000元或將聲請人請求之金
額提存後,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透過網路
   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下同)500,000元,詎相對人自114年
    10月31日起即未依約還款,目前尚積欠本金493,352元及利
    息,迭經催討無效,依約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
    。又相對人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依約應於每月繳款截
    止日向聲請人清償消費款,逾期依約應另給付利息,嗣相對
    人迄114年11月1日期間,累計尚欠消費記帳407,040元,併
    同上揭借款合計900,392元,應負清償責任,聲請人恐日後
    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,爰聲請於相對人之財產90
    0,000元範圍內為假扣押,並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。
二、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,欲保全強制
    執行者,得聲請假扣押;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
    難執行之虞者,不得為之;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;
   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,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
    者,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,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,民事訴訟
    法第522條第1項、第523條第1項、第526條第1項、第2項分
    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
(一)關於假扣押請求部分:
   聲請人業據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、還款交易
      明細、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、信用卡帳務明細、催收
      紀錄等件影本,釋明對相對人請求之存在。
(二)關於假扣押之原因部分:
   本件相對人所有位於臺北市大安區之不動產業經法院查封
      登記中,有卷附不動產謄本可稽,應可認相對人之財務、
      信用狀況已有異常,聲請人之債權有難以獲得充足保障之
      情形,是聲請人就相對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
      之虞一節,可認已為釋明,雖該釋明尚有不足,然既經聲
      請人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,則本件假扣押之聲請
      ,於法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    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萬蓓娣
附註:
 一、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2項規定,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
      後已逾30日者,不得聲請執行。
 二、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,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
      ,聲請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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