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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(2025-10-2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7 案號:司裁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415號
聲  請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劉麗玉  
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以新臺幣100,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,得對相對人之財
產在新臺幣297,872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。
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297,872元或將聲請人請求之金
額提存後,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已於
    民國114年9月24日停卡,但應於約定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
    清償,惟相對人至114年10月12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下
    同)313,103元及其中本金297,872元未按期給付。聲請人恐
    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,爰聲請於相對人之財
    產297,872元範圍內為假扣押,並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
    。
二、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,欲保全強制
    執行者,得聲請假扣押;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
    難執行之虞者,不得為之;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;
   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,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
    者,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,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,民事訴訟
    法第522條第1項、第523條第1項、第526條第1項、第2項分
    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
(一)關於假扣押請求部分:
   聲請人業據提出信用卡約定條款、信用卡申請書及催理紀
      錄等件影本,釋明對相對人請求之存在。
(二)關於假扣押之原因部分:
   觀諸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以為釋明
      ,除聲請人外,相對人近期已有負欠他銀行信用卡帳款,
      逾期全額未繳情事,可認相對人之財務狀況已有異常,聲
      請人之債權有難以獲得充足保障之情形,是聲請人就相對
      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一節,可認已為相
      當釋明,則本件假扣押之聲請,於法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
      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    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萬蓓娣
附註:
 一、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2項規定,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
      後已逾30日者,不得聲請執行。
 二、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,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
      ,聲請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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