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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(2025-10-1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15 案號:司裁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336號
聲  請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劉志明  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以新臺幣柒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,得對相對人所有之財
產在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貳佰陸拾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。
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貳佰陸拾元或將聲
請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,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,欲保全強制
    執行者,得聲請假扣押;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
    難執行之虞者,不得為之;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;
   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,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
    者,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,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,民事訴訟
    法第522條第1項、第523條第1項、第526條第1項、第2項分
  別定有明文。  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已於
    民國114年8月13日停卡,依約其本應於約定繳款截止日前向
    聲請人清償,惟相對人至同年10月1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
    (下同)21萬0,154元及其中本金20萬9,260元未付,迭經催
    討無效,聲請人恐相對人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
    虞,爰聲請於相對人之財產20萬9,260元範圍內為假扣押,
    並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等語。
三、經查:
 ㈠關於假扣押請求部分:
  聲請人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、約款、帳單、催理紀錄等件
    影本,堪認已釋明其假扣押之請求。 
 ㈡關於假扣押之原因部分:
  觀諸聲請人所提出聯徵資料,相對人對其他金融機構之授信
    貸款,有逾期未清償之情事;且負欠他銀行信用卡帳款,逾
    期全額未繳轉列為催收款項及經強制停卡之紀錄,可認相對
    人之財務狀況已有異常,聲請人之債權有難以獲得清償之可
    能,是聲請人就相對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
    一節,可認已為釋明,且縱或釋明仍有不足,惟既經聲請人
    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,則本件聲請,於法即無不合
  ,應予准許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    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5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
附註:
一、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逾30日者,不得聲請執行。
二、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,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,
    始得聲請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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