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(2025-10-1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15
案號:司裁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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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336號
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 劉志明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以新臺幣柒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,得對相對人所有之財
產在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貳佰陸拾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。
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貳佰陸拾元或將聲
請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,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,欲保全強制
執行者,得聲請假扣押;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
難執行之虞者,不得為之;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;
前項釋明如有不足,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
者,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,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,民事訴訟
法第522條第1項、第523條第1項、第526條第1項、第2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已於
民國114年8月13日停卡,依約其本應於約定繳款截止日前向
聲請人清償,惟相對人至同年10月1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
(下同)21萬0,154元及其中本金20萬9,260元未付,迭經催
討無效,聲請人恐相對人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
虞,爰聲請於相對人之財產20萬9,260元範圍內為假扣押,
並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等語。
三、經查:
㈠關於假扣押請求部分:
聲請人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、約款、帳單、催理紀錄等件
影本,堪認已釋明其假扣押之請求。
㈡關於假扣押之原因部分:
觀諸聲請人所提出聯徵資料,相對人對其他金融機構之授信
貸款,有逾期未清償之情事;且負欠他銀行信用卡帳款,逾
期全額未繳轉列為催收款項及經強制停卡之紀錄,可認相對
人之財務狀況已有異常,聲請人之債權有難以獲得清償之可
能,是聲請人就相對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
一節,可認已為釋明,且縱或釋明仍有不足,惟既經聲請人
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,則本件聲請,於法即無不合
,應予准許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
附註:
一、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逾30日者,不得聲請執行。
二、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,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,
始得聲請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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