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(2025-09-3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30
案號:司裁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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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237號
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林易
相 對 人 喬安能源開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呂致良
相 對 人 譚富峰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以新臺幣3,000,000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
甲類第7期登錄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,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
臺幣9,012,307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。
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9,012,307元後,得免為或撤
銷假扣押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人就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主張,依其提出之振興專
案貸款契約書、借據及契據條款變更契約、貸款繳款明細、
催告函及掛號回執、聯徵資料、授信約定書、第一類票據信
用資料查覆單等影本,堪認已盡相當之釋明;聲請人復陳明
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,所請假扣押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
,並酌定適當之擔保金,以兼顧兩造利益之衡平。
二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3項、第527條、第95條第1項、第
78條、第85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附註:
一、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,不得聲請執行。
二、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,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,
聲請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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