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(2025-09-2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23
案號:司裁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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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171號
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士豪間聲請假扣押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曾士豪於民國109年9月24日起陸
續向聲請人借款分別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及150萬元。
詎相對人未依約繳付本息,分別尚欠本金30萬元及105萬3,9
18元,及分別自114年6月24日及114年7月20日起之利息、違
約金未清償,迭經催討未果。為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
難執行之虞,爰就相對人之財產於172萬3,506元之範圍內聲
請假扣押,並願供擔保,以補釋明之不足。
二、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,應釋明之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,而
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,法院得定相當之擔
保,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,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、第2
項定有明文。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,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
因均應加以釋明,僅於釋明有所不足,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
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,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,命供擔保後為
假扣押。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
,縱其陳明願供擔保,仍不得認該擔保以補釋明之欠缺,而
准其假扣押之聲請。所謂請求之原因,係指債權人金錢請求
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發生緣由;而假扣押之原因,則指有日
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情形,始足當之。
三、經查:
(一)關於假扣押請求部分:
聲請人已提出貸款契約書暨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、撥款申
請書、對帳單、查詢帳戶主檔資料、還款明細及催收紀錄
等件影本,堪認已釋明對相對人請求之存在。
(二)關於假扣押之原因部分:
聲請人僅泛稱相對人除對聲請人負有債務外,尚對多家銀
行亦有欠款,相對人恐已陷於無資力之狀態,然觀諸聲請
人所提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,除對聲請人負
有債務外,相對人現尚無授信異常、退票異常、拒絕往來
或強制停卡等信用不良之紀錄。是依聲請人所提證據,尚
難認已釋明有對相對人假扣押之原因。
(三)依前揭說明,縱令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,
本院仍不得命為假扣押,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,自不應
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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