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(2025-09-1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17
案號:司裁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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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119號
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 李家欣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以新臺幣陸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,得對相對人所有之財
產在新臺幣壹拾伍萬零貳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。
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壹拾伍萬零貳元或將聲請人請
求之金額提存後,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,欲保全強制
執行者,得聲請假扣押;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
難執行之虞者,不得為之;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;
前項釋明如有不足,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
者,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,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,民事訴訟
法第522條第1項、第523條第1項、第526條第1項、第2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已於
民國114年8月19日停卡,依約其本應於約定繳款截止日前向
聲請人清償,惟相對人至同年9月3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
下同)15萬4,738元及其中本金15萬0,002元未付,迭經催討
無效,聲請人恐相對人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
,爰聲請於相對人之財產15萬0,002元範圍內為假扣押,並
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等語。
三、經查:
㈠關於假扣押請求部分:
聲請人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、約款、帳單、催理紀錄等件
影本,堪認已釋明其假扣押之請求。
㈡關於假扣押之原因部分:
觀諸聲請人所提出聯徵資料,相對人有負欠他銀行信用卡帳
款,逾期全額未繳之紀錄,可認相對人之財務狀況已有異常
,聲請人之債權有難以獲得清償之可能,是聲請人就相對人
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一節,可認已為釋明,
且縱或釋明仍有不足,惟既經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
之不足,則本件聲請,於法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
附註:
一、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逾30日者,不得聲請執行。
二、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,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,
始得聲請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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