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(2025-09-0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3 案號:司裁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990號
聲  請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林慶春  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文
聲請人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,得對於相對人所有
之財產於新臺幣捌拾肆萬柒仟捌佰參拾壹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。
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捌拾肆萬柒仟捌佰參拾壹元或
將聲請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,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  由
一、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,有日後不能
    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,得聲請假扣押。前開聲請依民
    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及第284條規定,對於請求(即請求
    之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)及假扣押之原因(即有日後不能執
    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事實),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
    明之;假扣押之請求及原因如經釋明而有不足,法院得命供
    擔保以補其釋明之不足,准為假扣押,此觀同法第526條第1
    項、第2項規定自明。至所謂請求之原因,依同法第523條第
    1項規定,係指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而言,
    並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、增加負擔或為不利益處分,致陷於
    無資力狀態,或將財產隱匿,或債務人逃匿無蹤等積極作為
    為限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;相對人林慶春向其請領信用卡,業於民
    國114年6月12日停卡,相對人依約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向
    聲請人清償帳款,惟至114年8月24日止,相對人已累計信用
    卡帳款新臺幣(下同)857,529元(其中本金847,831元)未
    付,迭經催討仍未獲清償,依約喪失期限利益,前開債務視
    為全部到期,為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,是
    聲請於847,831元之範圍內對相對人為假扣押。
三、經查:
(一)關於假扣押請求部分:
   聲請人已提出信用卡申請書、信用卡約定條款、信用卡消
      費帳款債權明細表、催收紀錄表及信用卡帳單等件影本,
      堪認已有釋明其假扣押之請求。
(二)關於假扣押原因部分:
   觀諸聲請人所提不動產第二類登記謄本,相對人除已積欠
      聲請人債務外,其名下之不動產亦已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      辦理假扣押登記,堪認相對人之財務狀況已有異常,衡情
      聲請人之債權有難以獲得清償之不能或甚難強制執行之可
      能,可認聲請人就假扣押之原因已為相當釋明。
(三)依首揭說明,本件假扣押之聲請,於法即無不合,應予准
      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    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
附註:
一、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逾30日者,不得聲請執行。
二、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,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,
    始得聲請執行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