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PDV 假扣押(2025-07-28)
其他/待認定
TPDV
2025-07-28
案號:司裁全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635號
聲 請 人 林學賢
相 對 人 台北市群英扶輪社
法定代理人 陳立武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以新臺幣參拾萬元或同面額之可轉讓定存單為相對人供擔
保後,得對相對人所有之財產在新臺幣伍拾陸萬柒仟肆佰貳拾元
之範圍內為假扣押。
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伍拾陸萬柒仟肆佰貳拾元或將
上開金額提存後,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,欲保全強制
執行者,得聲請假扣押;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
難執行之虞者,不得為之;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;
前項釋明如有不足,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
者,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,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,民事訴訟
法第522條第1項、第523條第1項、第526條第1項、第2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於民國112年至113年11月間參與
相對人社團期間,曾協助辦理、執行並代墊支出費用。聲請
人為恐相對人將來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,爰依法對相
對人財產在新臺幣(下同)56萬7,420元之範圍內聲請假扣
押,並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等語。
三、經查:
㈠關於假扣押請求部分:
聲請人業據提出人民團體名冊、理事會聲請事項、律師函及
郵件回執、明細分類帳目表、請款明細、收支總表、收支清
單、發票、簽收表、支出明細等件影本,堪認已釋明其假扣
押之請求。
㈡關於假扣押之原因部分:
觀諸聲請人所提出資產負債表、Line對話紀錄截圖,相對人
銀行存款僅剩69萬1,666元,仍同時積欠其他社團多筆餐費
,可認相對人之財務狀況已有異常,聲請人之債權有難以獲
得清償之可能,是聲請人就相對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
難執行之虞一節,可認已為釋明,且縱或釋明仍有不足,惟
既經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,則本件聲請,於
法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
附註:
一、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逾30日者,不得聲請執行。
二、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,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,
始得聲請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