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TPDV 假扣押(2025-05-21)

其他/待認定 TPDV 2025-05-21 案號:司裁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086號
聲  請  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代  理  人  林佩槿  
相  對  人  愛樂時國際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  
人          楊柳明  

相  對  人  鄭孟坤  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聲請人以面額新臺幣1,330,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登錄債券
為相對人供擔保後,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4,000,000元之
範圍內為假扣押。
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4,000,000元後,得免為或撤
銷假扣押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本件聲請人就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主張,依其提出之授信約
    定書、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、契據條款變更契約、催告函及
    掛號回執、撥款還款明細及抵銷函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
    保證書、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、聯徵資料等影本,堪
    認已盡相當之釋明;聲請人復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
  ,所請假扣押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,並酌定適當之擔保金,
    以兼顧兩造利益之衡平。
二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3項、第527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
  、第85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5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附註:
一、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,不得聲請執行。
二、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,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,
    聲請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