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提存物(2025-12-1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8
案號: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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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1667號
聲 請 人 潮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挺耀
相 對 人 樂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展維
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院一一四年度存字第七一八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參
拾萬元,准予返還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終結後,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,催告受
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
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
前段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,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
準用之,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
前遵鈞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350號民事裁定,為擔保假扣押
,曾提存新臺幣300,000元,並以鈞院114年度存字第718號
提存事件提存在案;茲因聲請人撤銷假扣押裁定及假扣押執
行,該假扣押程序業已終結,並已訂20日期間催告受擔保利
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,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
物,並提出假扣押裁定、提存書、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
回執等件影本及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、撤銷假扣押裁定暨確
定證明書為證。
三、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存字第718號、114年度司執
全字第225號及114年度司全聲字第96號卷宗,聲請人業已聲
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假扣押執行,應認訴訟已終結,又於訴
訟終結後定21日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,相對人迄未行使
,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附卷可稽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返
還提存物,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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