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5-11-2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8
案號: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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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1580號
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林易
相 對 人 三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三普開發建設股份
有限公司、開淇物聯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)
安得福有限公司
升邦新創物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兼 上三人
法定代理人 林建昌
相 對 人 張進億(原名:張志成)
鄧宣裕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三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、林建昌、張進億、鄧宣裕應連帶
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零陸佰捌拾貳元整,及自本
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相對人安得福有限公司、林建昌、張進億、鄧宣裕應連帶負擔之
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陸拾伍元整,及自本裁定
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相對人升邦新創物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、林建昌、張進億、鄧宣
裕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捌仟零參拾柒元整
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114年度重訴
字第780號判決確定,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三普實業股
份有限公司(下稱三普公司)、林建昌、張進億、鄧宣裕連
帶負擔百分之三十三,由被告即相對人安得福有限公司(下
稱安得福公司)、林建昌、張進億、鄧宣裕連帶負擔百分之
三十,餘由被告即相對人升邦新創物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(
下稱升邦公司)、林建昌、張進億、鄧宣裕連帶負擔百分之
三十七。
二、查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8萬3,884元,
是相對人三普公司、林建昌、張進億、鄧宣裕應連帶賠償聲
請人6萬0,682元(計算式:18萬3,884元×33%=6萬0,682元
,元以下四捨五入,下同),相對人安得福公司、林建昌、
張進億、鄧宣裕應連帶賠償聲請人5萬5,165元(計算式:18
萬3,884元×30%=5萬5,165元),相對人升邦公司、林建昌
、張進億、鄧宣裕應連帶賠償聲請人6萬8,037元(計算式:
18萬3,884元×37%=6萬8,037元),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
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
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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