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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提存物(2025-09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30 案號: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1305號
聲  請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代  理  人  陳虹雯  
相  對  人  金鑛科技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  
人          劉定恆  

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存字第七六八號提存事件,聲請人
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萬元,准予返還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
    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
    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前開規定,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
    保者準用之,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
    前遵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726號民事裁定,為擔保假扣
    押,曾提存新臺幣1,000,000元,並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
    下稱士林地院)112年度存字第76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;茲
    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、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
    證明與聲請人,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,爰聲請返還本
    件提存物。
三、查聲請人上開聲請,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、同意書1紙
    、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1紙等件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
    權調閱士林法院112年度存字第768號卷宗,經核於法並無不
    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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