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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提存物(2025-09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5 案號: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信達工業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1257號
聲  請  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
代  理  人  林詩慧 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信達工業有限公司、葉盈君間聲請返還提存
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,聲
    請人前遵鈞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192號民事裁定,為供擔
    保假扣押,曾提存面額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之公債,並以
    鈞院113年度存字第258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;茲因假扣押
    之本案請求業已全部勝訴確定,應供擔保原因消滅,爰聲請
  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。
二、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,假扣押、假處分所保全之請
    求,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
    判決有同一效力者,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,無
    庸法院裁定。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、同法施行細則第16
   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件聲請人於本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192號假扣押事件
    主張所欲保全之債權與於本院113年度北簡字第11743號、11
  4年度北簡字第1833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所主張之債權,其
    原因事實及金額均相同,核屬同一債權,且上開本案訴訟業
    已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,有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在卷
    可憑。依上開規定,聲請人即得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,
    毋庸另行聲請本院裁定。從而,本件聲請為無理由,應予駁
  回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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