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(2026-03-0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09
案號:司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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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29781號
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蔣聖祈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
,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持相對人蔣聖祈簽發之本票一紙,聲請裁定准予
強制執行,惟未陳報相對人蔣聖祈之年籍資料,經本院於民
國115年1月5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5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
籍謄本,該通知於同年1月8日送達聲請人,然聲請人逾期仍
未補正,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之年籍資料及對正確之相對
人核發本票裁定,則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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