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(2025-11-1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7
案號:司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25691號
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麗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系爭本票影本(經校對與原本相符)未載到期日,請陳明
本件「提示日」及「利息起算日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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