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(2025-12-2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26
案號:司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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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24506號
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黃中、陳志恩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,請具狀更正之。(因前次未
補正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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