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(2025-11-1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9
案號:司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24492號
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佳柔、潘薪丞、賴家翔間聲請本票裁定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陳明2張本票是否為同一債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