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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(2025-10-2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0 案號:司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23749號
聲  請  人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1 、A02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
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由父母共
    同行使或負擔之,民法第108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查本
    件相對人A01 於簽發票據時(民國111年8月26日)尚為未成
    年人且未婚,又系爭本票上僅有法定代理人其一即其父A02 
    為共同發票人,請提出足資釋明系爭發票行為業經另一法定
    代理人同意之證據(如有他方不能行使權利之事實,亦請一
    併提出釋明)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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